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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案例②

时间: 2023-03-26 00:00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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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用人单位能否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工伤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辞退


 

某公司职工王某2019年10月26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6级伤残、无护理依赖,停工留薪期在12个月基础上不再延长。然而,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王某没有上班,也没有按规定办理病假手续。2020年11月,某公司给王某提供了门卫岗位,但王某以治疗没有结束、不能胜任该岗位为由拒绝上班。


 

2021年3月12日,某公司再次向王某送达了工作安排通知,提供3个工作岗位供王某选择,并要求其于2021年3月15日报到。王某书面回复公司,以其受伤严重、不能久坐等理由拒绝,要求公司另行安排其他岗位,并没有按时报到,且未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2021年3月31日,公司以王某不选择岗位、不按照规定时间到岗上班、连续旷工等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公司制度,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己被鉴定为6级伤残,用人单位不能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王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本案中,某公司前后两次累计为王某提供了4个工作岗位,王某均称不能胜任,且不请假连续缺岗。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否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此项规定,某公司“难以安排工作”的客观事实不存在。王某停工留薪期满后,某公司为其安排门卫岗位,王某未到岗上班亦一直未提交病假单。此后,某公司又向其提供3个工作岗位供其选择,以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因此,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中,王某拒不上岗的理由缺乏医学证明,其虽然提出身体状况不适、不能胜任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医院证明材料。


 

劳动仲裁委认为,王某不履行请假程序、缺岗旷工事实存在,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王某接到公司的工作安排通知后,并没有按照要求报到,而是书面回复公司,此类回复是王某就工作岗位安排的书面意见,并不是请假条。只要王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就应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按时报到,再行协商工作事宜;如不能按时报到,需向公司请假。直至2021年3月31日,王某一直没有报到,已经构成旷工,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理有据。


 

据此,劳动仲裁委驳回了王某的仲裁申请。


 

评析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别任性


 

实践中,有些职工工伤之后,休养一段时间之后是可以继续工作的,但是有些工伤的损害程度比较大,不能继续上班参加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会影响到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该条例中明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均对用人单位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关系作出了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者都明确指出,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进行裁员性和工作不胜任性解除,但可以进行其他方式解除,如协商解除、过错性解除等。


 

本案中,职工王某提出,自己的工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除非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难以安排工作”不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前者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工作岗位性质而在安排工作时难以提供就职岗位;后者强调的是劳动者因身体条件、个人原因无法完成用人单位的生产劳动任务。王某需要经医疗机构出具相关医学证明,或者经本人到岗工作实践证明,确实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要求公司更换工作岗位或者发放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赋予了工伤职工相应的待遇,但这也不意味着工伤职工可以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