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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案例③

时间: 2023-03-26 00:00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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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共享员工发生工伤 由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简介

共享员工发生工伤 待遇支付引争议


 

张某是某餐厅的服务员。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餐厅一直无法营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同期,某大型连锁超市缺工严重,急需一批拣货员。于是,大型连锁超市与餐饮公司签订《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调剂15名劳动者,并约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等相关内容。餐厅经与张某协商后,将其派至超市工作。


 

在某大型连锁超市工作期间,张某发生工伤。张某先后与超市、餐厅进行协商沟通,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大型连锁超市认为,其与某餐厅签订的是《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张某仍与某餐厅存在劳动关系,不应由超市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餐饮公司则主张,张某时在大型连锁超市所在的工作地点、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理应由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争议无法解决,张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餐厅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规定:“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据此,最终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裁决由某餐厅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

共享员工不改变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企业之间开展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对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和稳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是借出企业与借入企业之间自行调配人力资源、解决特殊时期用工问题的应急措施。但共享员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往往会产生纠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借出企业与借入企业可通过签订《共享用工合作协议》,明确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劳动关系的归属并不发生改变。


 

本案中,某餐厅与某大型连锁超市签订《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双方就调剂劳动者数量、工作时间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符合《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中的有关要求,但双方并未就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进行约定。鉴于张某与某餐厅的劳动关系并未发生改变,某餐厅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实践中,共享用工模式下,劳动者与借出企业和借入企业之间不形成双重劳动关系。2022年,石家庄市发布了全省首个共享用工服务指引,对共享用工操作程序、监管指导、实施步骤、保障措施作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其中明确规定,订立企业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和共享用工补充协议,不改变劳动者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且原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以开展共享用工的名义,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原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